一、 办园条件、规模及形式
(一) 办园条件:达到《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》(试行)中规定的一级标准。 (二) 办园规模:6个班以上,并设有大、中、小三个年龄班。能招收三岁以下幼儿。各年龄班的幼儿人数不超过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中规定的班额数,即小班25人,中班30人,大班35人,混合班30人。三岁以下班随年龄递减。 (三) 办园形式:办园形式灵活多样,有面向社区散居学前儿童的多种形式的教育组织,如双休日班、亲子俱乐部、游戏小组等。
二、 行政管理 在达到《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》(试行)中规定的一级一类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以下要求: (一) 办园方向 1. 办园思想端正,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幼儿实施体、智、德、美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全体幼儿身心和谐发展。能为家长提供便利条件,有具体服务措施。 2. 有改革意识和不断进取的精神,在办园模式、内部管理及保教工作等方面勇于探索、改革和创新,并取得较好效果。 3. 认真贯彻国家、市颁布的幼教政策、法规、规章,模范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要求。 (二) 领导班子建设 1. 领导班子人员结构合理,整体素质较高,能够团结协作,实行民主管理,能够调动保教职工的积极性,并注意后备干部的培养。 2. 园长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,有敬业精神,公正廉洁,以身作则,勤奋好学,勇于开拓,群众威信较高。园长(含业务园长)应具有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,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,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,幼教实践经验丰富。 (三) 保教队伍建设 1. 重视教职工队伍全面建设,并已形成团结、进取、善学、创新的良好园风。 2. 教师队伍整体政治、业务素质好,能模范遵守《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》,受到幼儿的喜爱和家长的欢迎。全体教师具备《教师法》规定的合格学历,其中50% 以上达到学前教育大专以上学历,有一定数量的教科研骨干和兼职教研员。 3. 保育员能积极配合教师开展保教工作,保教意识较强,并能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。全体保育员经过专业培训,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,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的保育员。
三、 保教工作 在达到《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》(试行)中规定的一类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以下要求: (一) 教育思想 1.重视教育理论学习,认真贯彻执行《幼儿园工作程》和《北京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,不断更新教育观念,并体现在教育实践中。 2.保教人员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利,热爱幼儿,能够贯彻积极鼓励、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。 (二) 师生关系 1. 建立平等、和谐的师生关系,营造一种宽松、接纳、理解、支持的精神环境,使幼儿有安全感、愉悦感和被信任感。 2. 教师能够积极鼓励、支持幼儿参与各项活动,使幼儿在活动中得到主动发展。 (三) 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 1. 教师能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实际发展水平、兴趣,围绕教育目标,有目的、有计划地创设教育环境,并根据每个阶段幼儿的发展需要和教育内容的要求不断更换或调整,能积极引导幼儿参与环境创设。 2. 创设教育环境能够因地制宜,从实际出发,勤俭节约,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,突出自身特点。 (四) 一日生活的组织与安排 1.保教人员能正确贯彻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各项原则。 2.能以游戏为基本活动,根据幼儿的兴趣、需要组织一日生活,内容丰富有趣、和谐有序,适宜幼儿的发展水平。 3. 保教人员注意观察幼儿,并能根据幼儿的不同水平给予适宜的指导,能抓住有效时机进行随机教育。
四、与家庭、设区的合作 1. 根据家长及社区的实际需要,制定并实施为家长、社区服务的措施,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。家长满意率在90%以上。 2. 重视家园合作教育,并将其纳入到整体教育工作中。建立了与家长联系制度,并取得合作教育的实际效果。 3. 能够有效地利用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教育活动。能够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,威慑区居民提供科学育儿等方面的指导、咨询服务,能够向社区内散居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。
五、 示范作用的发挥 (一) 保教工作示范基地 达到《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》(试行)中规定的一类标准和本标准第三条要求。能出色地做好各项保教工作,能定期对本区县或全市幼儿园开放。能与1至2所农村园或基础薄弱园开展“手拉手”活动,并取得较好的效果。 (二) 教改科研基地 能够结合本园实际,有目的、有计划的开展教育改革和教科研工作,能够承担市或区县及有关部门教育科研课题或教改试点任务。并能通过教改科研活动有效地促进保教质量和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。 每两年内有质量较高的教改经验总结、调研报告、研究论文在市、区县级以上会议交流,或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,或园内有业务专著公开发行,并产生较好的影响。 (三) 社区学前教育基地 有专人负责社区学前教育工作。能定期向社区内散居学前儿童开放,面向社区开展科学育儿家教咨询活动,并能带动其他幼儿园开展社区学前教育活动。 (四) 幼教人才培养基地 能接待幼教师资培训部门的实习、见习观摩任务,能承担为其他园所代培师资的任务,能为其他园所或幼教管理及教研部门输送干部或骨干教师。 本标准为<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北京市示范幼儿园的通知> (京教学前[1999]001号) 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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